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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绿迹环保垃圾分类发展中心由一群乐于奉献、热爱环境、有责任心、关注生态发展、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 于2020年01月9日注册成立,是目前安 ...

环保动态

撤桶并点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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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14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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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引领
        2016年12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习近平指出,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要加强引导、因地制宜、持续推进,把工作做细做实,持之以恒抓下去。要开展广泛的教育引导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实行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有效的督促引导,让更多人行动起来,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全社会人人动手,一起为改善生活环境作努力,一起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二、 依据
(1)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历史性写入宪法。《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表述“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3)《“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规定:按照分类类别合理布局居民社区、商业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站点等设施,推进收集能力与收集范围内人口数量、垃圾产生量相协调。加快老旧分类收集设施改造,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确保设施设置规范、干净整洁。
(4)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规定: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
(5)地方性法规。如《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定时定点投放,并遵循(一)有害垃圾交给回收单位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二)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三)可回收物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收集容器、回收站点;《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垃圾投入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三、解读
(1)“生态文明”入宪,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提升对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认知,是在国家发展理念上的重大历史性飞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探索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撤桶并点,是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质量和成效;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然选择;是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题中应有之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任何在城市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这里所说的在指定的地点放置,是指在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或场所内放置。撤桶并点是落实垃圾分类在指定的收集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内放置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投放管理,提高生活垃圾的分类率和纯净度。
(3)《“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规定,要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站点等设施,实行撤桶并点是进一步健全分类收集设施,按照分类类别合理布局居民社区、商业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站点等设施,推进收集能力与收集范围内人口数量、垃圾产生量相协调。加快老旧分类收集设施改造,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确保设施设置规范、干净整洁。
(4)《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同时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撤桶并点是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撤桶建站,设置专门的垃圾分类投放点,严格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强化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指导力度等,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效果。
(5)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不断推进,各省、市、区相继制定了有关垃圾分类的地方性法规,如《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明确规定了单位、家庭和个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要求其从源头上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并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实行撤桶并点,建设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是保障居民垃圾分类投放,实现分类垃圾精准投放、集中管理,严格落实分类责任的有效途径。 四、建议 实行撤桶并点的投放机制,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化建设,落实精准分类,一是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开展撤桶并点的宣传工作,在充分宣传沟通的基础上,逐步完成撤桶;二是要强化对撤桶并点相关法律法规的科普,执行者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步骤的开展撤桶并点工作;三是制定具体方案,方案应包括撤桶时间、投放点位置、指导人员配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