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绿迹环保垃圾分类发展中心组织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单位组织管理,依据《合肥高新区绿迹环保垃圾分类发展中心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合肥高新区绿迹环保垃圾分类发展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单位章程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单位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五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至2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理事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认可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从事或愿意从事环保、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事业;
(五)接受理事会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完成理事会安排的工作;
(四)向理事长推荐理事人选;
(五)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向理事会提名拟增补理事人选;
(三)向理事会提请罢免不符合条件的理事;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执行主任和其提请聘任或者解聘的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综合办和财务部负责人;
(七)增补、罢免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理事的增补、罢免;
(三)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四)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十三条 理事的增补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理事向理事长推选候选人,或理事长选定候选人,初步审核条件;
(二)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并提名拟增补理事;
(三)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执行主任,是本单位的执行机构。执行主任由理事会任命,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综合办和财务部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
执行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秘书处协助执行主任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
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监事1名,暂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前,监事的任免暂由举办者负责。
第十六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执行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执行主任和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执行主任和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向理事会提出罢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单位章程的理事的建议。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存在下列情形时,可由举办者作出罢免决定:
(一)不能胜任监事工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单位章程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理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理事、监事就任前,原理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2021年8月29日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