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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绿迹环保垃圾分类发展中心由一群乐于奉献、热爱环境、有责任心、关注生态发展、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 于2020年01月9日注册成立,是目前安 ...

章程制度

合肥高新区绿迹环保垃圾分类发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合肥高新区绿迹环保垃圾分类发展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垃圾分类科学素养培育与研究,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合肥高新区农村工作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合肥高新区城市管理局。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9号华地紫园25栋2楼。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范士俊。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叁万元;出资者:范士俊,金额:叁万圆整。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从事垃圾分类的评估和研究;
(二)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科普、培训和宣传。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从事垃圾分类的评估和研究;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科普、培训和宣传。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名字为范士俊,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字为方四新。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
 本单位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名,名为洪雅娴。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不设监事会的,可以取消该条款〕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范士俊。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三十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不得私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章程经2021年01月0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